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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等规则,对本决议书附件所列的有关场所、设备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因检测、查验、检疫或许技术鉴定需求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要延伸期限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延期决议。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不得损毁、毁掉或搬运。
如你(单位) 不服本决议, 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查封(扣押)决议书,是城市办理行政法律部分依法对案子涉及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一切或占有的有关场所、设备或物品施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制造的文书。
一、精确填写当事人的名字或称号,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资料上保持一致。
四、奉告当事人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复议机关称号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详细人民法院称号以及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限。
五、填写《查封(扣押)清单 》,标明物品的称号、数量、规范、类型等信息。
七、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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